股权转让有风险,必须注意!
税务筹划是股权转让的一项常规业务,但若突破了合规界限,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违法,因此企业在制定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务必要注意尺度,避免引火上身。
自2009年起,M公司分多次完成对甲公司股权的收购。截至2011年5月,M公司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达到19.41亿元,持股比例为93%。甲公司其余7%的股权由非关联方Z公司持有。2011年6月,非关联方Z公司联合其他公司对甲公司增资扩股。股权变动后,M公司持有甲公司股权被稀释至49.21%。非关联方Z公司的持股比例为29.63%,其他公司持股21.16%,合计50.79%。
2011年10月,M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分两次做了转让:其中9.79%的股权作价5.17亿元转让给非关联方Z公司,获利1.31亿元,成本收益率为34.02%;另外39.42%的甲公司股权以15.55亿元的账面价值无偿划拨给其母公司D集团公司。2011年12月,D集团公司又将其持有的39.42%的甲公司股权作价43.2亿元转让给非关联方Z公司,获利27.64亿元,成本收益率为177.84%。
同样的股权,M公司评估报告显示价值57.24亿元;D集团公司的评估报告显示价值106.39亿元。企业解释评估价值差异原因在于D集团公司与非关联方Z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比M公司在对外转让时更具议价能力。税务人员认为,被转让股权的主要资产为探矿权,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煤价并未大幅提升,战略协议和评估增值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出让方不同。
经过调查,税务人员了解到,D集团公司将微亏企业所属的资产无偿划拨到集团这个利润洼地,短时间内再由集团以市场价格向非关联方转让,所获收益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此达到少缴和迟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人为筹划痕迹明显,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提出,以M公司2011年10月转让9.79%股权的实际成交价5.17亿元为基础,上浮调整10%作为公允价值,补缴税款及利息2.1亿元。经过多次深入沟通,D集团公司同意按照此方案作出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7亿元,补缴税款及利息2.1亿元。
一是转让时间间隔短。该集团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仅2个月后即对外转让,不符合集团企业股权收购、控制和转让的常规特点,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二是转让收益差异大。标的公司股权拆分为两部分,分别由母子公司转让给同一家公司,子公司的收益率却远低于母公司,避税目的明显。
三是企业实际税负相差悬殊。2011年子公司未弥补亏损为0.18亿元,而该集团公司未弥补亏损为21.48亿元,如果标的公司的股权全部由子公司对外出售,则弥补亏损后需要缴纳较多的企业所得税;而标的公司的股权划转后由该集团公司出售,可以少缴大额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应遵循税法的合规性,不得触碰税务合规这条底线。
一是关注税收政策变动。为了管控税收筹划的政策风险,准确掌握税收政策是关键,因此,企业的税务人员不仅要掌握国家税收政策的精髓,还要了解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及财政政策等。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力求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发展动力。但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了解,因此,企业应组织相关税务人员学习税收政策,跟进了解政策对的变化,能够及时、准确的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二是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税收征管手段不断加强的今天,更多的互联网和大数据系统被应用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将能够获取更多涉税情报。在此背景下,恶意筹划和过度筹划的空间被大大压缩。作为企业,应不断提升税法遵从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作出财务和税务处理,把握好筹划的度,防止单纯为了降低税负而实施过度筹划。
三是重视税务部门的作用。企业应充分重视税务部门在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将税务处理对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作用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进行组建、筹资、投资和经营等一系列决策前听取财务和税务人员意见。同时,企业税务人员应该在重大、复杂涉税事项前先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了解到当地税务机关的最新税收政策信息,以便企业对经营策略以及税务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降低税务筹划风险,增加企业收益。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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